【生物安全】中国的生物安全观与治理体系研究


中国的生物安全观与治理体系研究


摘要、简介




内容提要:在应对国内外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因素不断带来的治理危机和挑战过程中,中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生物安全观(生物安全思想)和治理体系。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对生物安全风险的认知演进,系统总结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观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在中国特色生物安全观的指引下,中国形成了以国家战略为统领,法治、制度、管理等体制统筹协调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相比于国际实践,中国生物安全观和治理体系展现出的包容统筹、预防性治理、多元化治理和国际协作等显著特征,为推进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构建人类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中国 | 生物安全观| 生物安全治理

作者介绍:杨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生物安全与危机治理研究;薛杨,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家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生物科技治理与国际生物安全治理研究;田德桥,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生物安全政策与理论研究。

文章来源:《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1


引  言

生物安全风险是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治理挑战。诸如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生物技术安全监管、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应对、病原生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生物安全治理问题不断涌现,对各国完善相关治理理念、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出了普遍性挑战。21 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中国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得到了长足发展,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 2020 年前后,中国对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视显著提高,将生物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标志着中国生物安全治理位阶的历史性跃升。尤其是 2021 年中央政治局在集体学习中,对生物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是中国生物安全观和生物安全思想初步形成的重要标志。① 同年,中国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建立了一系列生物安全治理机制,改革完善了生物安全治理机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

伴随着生物安全治理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学界对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初步理论建构,也从不同专业角度对中国生物安全治理的发展逻辑进行了一定的总结和归纳。但总体来看,对中国生物安全治理理念和体系演进的学术研究稍显不足,尤其是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语境,已经明显滞后于中国生物安全和治理实践的发展现实。本文不寻求对中国生物安全各领域问题及其关联性提出全面的分析框架,而是依托对中国生物安全治理实践的历史梳理和长期研究,分析中国对生物安全风险认知的演进过程,理解中国生物安全治理理念不断提升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归纳中国生物安全观和治理体系,及其具体实践的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进而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理解中国生物安全治理及其深层机理的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初步总结和提炼了中国生物安全观(思想)的基本架构、内容与特点,尝试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一、生物安全概念的演进



人类对“生物安全”的认识是随着生物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和治理挑战不断涌现而逐步丰富完善的。经过近 50 年的发展,西方语境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生物安全概念体系。通过这样的概念发展,“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治理有效对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战略、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国基于自身实践,对生物安全风险的认知也呈现出梯次演进,发展出具有很强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概念。

(一)西方语境中的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引起广泛关注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重组 DNA 技术的出现。1972年美国生物学家赫伯特·伯耶从大肠杆菌中提取了一种能够在特定编码区域将DNA 链切断的限制性内切酶,从而实现了不同遗传物质之间的重组,继而引发生命科学家关于其可导致的未来对病原体、动植物甚至人类生物性状的重大改变,并可能伴随出现某些前所未有生物性状的忧虑。为构建起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的基本框架,由生物科学家、政策制定者、社会科学专家、产业界成员于1975 年召开了著名的阿西路玛(Asilomar)会议。基于该会议所形成的共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于 1976 年公布世界第一部生物技术研究管理规范——《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第一次提出“生物安全”(Biosafety)概念,即“为使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①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持续突破及在农业、医药等领域的应用拓展,新的风险挑战不断涌现,生物安全的概念也随之演进。199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订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第 8 条中将生物安全的概念扩展到覆盖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技术安全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② 2000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各缔约国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4 条规定:“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过境、处理和使用,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① 2004 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将生物安全定义为“为防止意外接触病原体和毒素或其意外释放而实施的控制原则、技术和做法”。② 此概念于 2021 年第四版更新为“为防止无意接触生物因子或其意外释放而实施的控制原则、技术和做法”,主要区别在于防范对象从“病原体和毒素”扩展至可能导致感染、过敏、毒性或以其他方式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造成危害的微生物、病毒、生物毒素、颗粒或其他传染性材料“生物因子”。③ 至此,“生物安全”既包含因现代生物技术导致的对生态环境所构成的风险,也扩展到所有对人类健康形成威胁的保护。

与“生物安全”相比照,“生物安保”(Biosecurity)因防御生物武器的需求而出现。④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前言指出,生物安保涉及“保护微生物资源免受盗窃、遗失或转移,以免因微生物资源的不适当使用而危及公共卫生”。⑤ 2006 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针对实验室生物安保的指南,将其定义为“对实验室内生物材料的保护、控制和问责,以防止其未经授权的获取、丢失、盗窃、滥用、转移或故意释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为“旨在防止病原体或其部分、产生毒素的生物体以及由生物资源中心持有、转移和 / 或提供的此类毒素的丢失、被盗、滥用、转移或故意释放的机构和个人的安保措施和程序”。⑥ 可以看出,“生物安保”与“生物安全”的主要区别是要约束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或“非故意”的生物危害行为。

2001 年“炭疽邮件”事件之后,美国为应对生物安全对国家安全造成直接的挑战,在小布什政府《21 世纪生物防御》、特朗普政府《国家生物防御战略》、拜登政府《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和实施计划》等国家级生物安全战略中均使用“生物防御”(Biodefense)一词,将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生物防御”用来指称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常规储备和社会动员等一系列国家治理范畴的举措。至此,西方语境下的“生物安全”概念基本涵盖了生物安全(Biosafety)、生物安保(Biosecurity)和生物防御(Biodefense)三方面内容。

(二)中国生物安全风险认知的演进与完善



2000 年以前,生物安全在中国始终属于专业技术领域的安全问题,并未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21 世纪后,受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冲击,生物安全问题开始与社会稳定、人的普遍安全相联系,相关学术研究开始陆续出现。这类研究初期主要集中在对生物安全威胁的分析,呼吁加强重视国家生物安全建设和加大投入。当时,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聚焦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治大规模传染病和控制生物武器三大类。除了传统的生物武器军备控制研究外,在细分领域中陆续出现了从合成生物学、生物信息学、传染病防治等专业领域针对不同生物安全问题造成的国家安全影响进行分析的成果。①
伴随着生物安全现实挑战不断增多,中国对生物安全风险的认知也在不断演进完善。一些跨学科学者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与国家安全的相互关联,进而对生物安全危机治理进行研究,指出相关挑战主要是运用传统高级政治的治理思路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对中国引领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建立多层次的科学家行为治理体系进行研究阐述,对生物技术的不同领域风险、相关评估方法和国外监管措施等安全治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对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主要挑战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①

2020 年前后,中国明确提出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领域安全之一,生物安全治理开始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标志着中国生物安全观或生物安全思想雏形的基本形成。② 理论界探讨生物安全如何影响国家安全的成果也开始陆续出现。③ 随着重视程度与安全地位的提升,中国对生物安全的风险认知在三个层面完成了深化与拓展。

其一,从单一风险到系统风险。2003 年非典疫情和 2019 年末的新冠疫情,加速了国家对生物安全的重视和法规政策的集中出台。在两次大规模疫情之间,发生了很多中国之前不曾面临过或威胁程度不突出的风险,如 H5N1 H7N9禽流感、非洲猪瘟、埃博拉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以及新世纪以来遭遇的食品、药品和疫苗安全危机事件等。在长期处理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和学界普遍认识到生物安全问题边界趋于泛化、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溢出效应。特别是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中国生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科技发展的两用性问题对中国生物安全风险认知形成了全新塑造。尤其是伴随着在健康、资源、能源、环境以及其他安全领域的应用拓展,生物技术被误用滥用、谬用可能性增加,促进了对生物科技和产业发展失衡、受制于人甚至造成战略性影响的系统性风险的认识逐步加深。

其二,从领域安全到国家安全。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民众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和国家相关投入同步提高,从客观上推动了整个中国社会对生物技术安全关注度的持续大幅提升。这极大促进了中国对生物安全风险发生规律和危害程度的认识:生物安全风险已经从局限于少数区域、具体领域,向多区域、全球化转变,范围也从生命健康拓展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战略利益等,开始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由于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不具备高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与危害的预防、管控和恢复的制度体系与手段能力,某一生物安全风险点被引爆后,极易引发局部经济社会动荡和生态灾难。以新冠疫情为例,其影响早已溢出公共健康领域,形成诱发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安全威胁的复杂传导,导致由单一风险向复合危机转变,由局部问题向国家安全的全局全域演化,甚至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引发社会失序、经济失调、政治失治的复合型危机,给国家发展和民众生活造成深重灾难。

其三,从独善其身到共同安全。中国传统国际生物安全治理理念主要聚焦消除生物武器及相关设备与技术的出口管制。在不断扩大开放、持续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对外人员交流、贸易往来、科研合作大幅攀升,外源性生物安全威胁也持续上升,中国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意愿和实践随之不断提升。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第二个十年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进入重要变革期。主要大国在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方面出现明显逆流,合作谋求共同安全的意愿受到各自国内不良政治生态的严重损害,反而是围绕生物安全规则制定权、生物安全事件调查主导权等方面的博弈意愿大幅攀升,并展示出抢占战略制高点的强烈意图。同时,联合国框架下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多边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则存在明显短板与缺陷。在此大背景下,中国更充分认识到在生物安全领域无法独善其身,必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恰是由于生物安全风险的普遍性、技术的两用性等特征,人类命运的共同体特性更加突出地体现在生物安全领域。因此,中国持续提升国际生物安全治理的参与度,不断加大对外生物安全援助,积极倡导并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同时,在国际生物安全交流中,中国更加重视软实力、智库和话语权等因素在塑造生物安全走势中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努力,中国业已成为引领全球生物安全体系变革的积极因素和强大动力。


二、中国特色生物安全观与治理理念




(一)中国的生物安全观



中国的生物安全观源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观。中国的“安全”,语义与西方存在明显差异。比如“食品安全”对应“Food Safety”,“粮食安全”对应“Food Security”。由此延伸到整个生物安全领域,中国的“安全”一般涵盖了“Safety”和“Security”。这不只体现在生物安全领域,也在核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普遍存在。为此,有的领域将“Security”对应为“安保”,也就是相对综合的、外源性威胁的安全,比如生物武器威胁;将“Safety”对应为“安全”,也就是相对具体的、内生性威胁的安全,比如实验室安全。语义上的差异反映出中国的安全观相对西方具有鲜明的独特性。
一方面,中国的安全观是相对更加丰富、覆盖更加广泛、体系更加综合、更具包容性和发展性的安全观。在这种逻辑下,安全治理具有纵向延伸性。也就是说,中国的安全治理是全流程的:在上游,防范化解风险、预治危机;在中游,加强生物防御能力建设;在下游,强化生物事件快速有效应对。
另一方面,与西方国家强调应对突发事态、国土安全和海外利益保护 ① 等关注国家安全外部问题不同,中国的安全观具有较为突出的内部治理特性。在中国,“生物安全”更多地集中在内部治理,尤其是面向人的安全,卫生健康、疫病防治甚至包括微生物耐药性在内,都包含于生物安全的范畴之中。该特征既体现出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对生物安全治理的首要需求指向,也是中国的生物安全观仍处于发展过程的重要表征,具体体现在中国《生物安全法》较其他国家类似名称的立法覆盖范围更为广泛。

从风险认知到治理目标的逻辑发展,构成了安全观和治理理念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地,而实现这二者间的跨越就是安全观的核心要素——如何认识风险、达到怎样的治理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① 这就是基于“威胁—状态—能力”渐进式逻辑链条完整的安全观,其出发点是识别和防范“威胁”,目标是保持一种安全的“状态”,路径是发展维护这种状态的“能力”。

基于上述安全观,中国的生物安全观明确聚焦威胁、寻求不受威胁的状态和发展维护这种状态的能力。《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威胁认知来看,如上节所梳理,经过实践中的不断演进,中国对生物安全的风险认知已经极大丰富,形成了具有广泛覆盖面的体系,包括 8 个领域,主要概括为“四防两保”: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止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障生物实验室安全等。此外,还包括应对微生物耐药性和其他生物安全相关活动。

从追求状态来看,中国形成了“四元一体”的生物安全观,也就是国家安全、人的安全、发展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统一。① 2020 2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本法”。2020 9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强调,“我们愿同各国一道推动形成更加包容的全球治理、更加有效的多边机制、更加积极的区域合作,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② 可见,中国生物安全的出发点是国家安全,这是鲜明要义;立足点是人的安全,目标是保障人的健康;在保安全的同时要谋发展,不是停滞的安全;在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要推动人类共同安全,不是独善其身。

从实现路径来看,中国生物安全观的本质要求是立足国际秩序大变局来把握规律、立足防范风险的大前提来统筹、立足中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来谋划。在生物安全领域,立足“国际秩序大变局”,实质在于把握国际秩序重塑和国际地缘政治变化导致的生物安全问题政治化;立足“防范风险的大前提”,作为大变局的挑战面,既突出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且成为防范国家生物安全重大风险的系列工作任务,同时也明确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尚存短板弱项亟待解决;立足“战略机遇期大背景”,作为“大变局”的有利面,意在维护、塑造和延长生物安全治理的机遇期与窗口期。


(二)中国的生物安全治理思路



治理思路是落实安全观的进一步实践,是从“怎么看”走向“怎么办”的进一步延伸。当前,中国生物安全治理的核心目标主要体现在:“科学分析我国生物安全形势,把握面临的风险挑战,明确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思路和举措。”① 对于这种治理目标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生物安全形势表现为:传统生物安全的三大问题(生物武器、生物恐袭和大规模传染病)依然严峻;一系列新型生物安全风险加速集聚;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农业大国、生态环境极其丰富又相对脆弱的国家,内部面临的生物安全风险仍在持续高位运行;面临的境外生物安全威胁也在增大,既包括输入性的外来物种、病虫害、传染病,也包括生物资源被窃取、生物技术间谍行为等。

第二,风险挑战在于旧问题和新风险相互交织、相互叠加,不断加剧生物安全风险的威胁性。一是领域扩大,从旧问题到新风险,类型和范畴都在持续拓展,一些新的尚未引起重视的风险也在同步酝酿;二是复杂交织,领域的拓展导致风险间的关联关系复杂化,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难度增大;三是中国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大规模跨国疫情、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武器、生物恐怖主义等外源性、输入性威胁内嵌于全球化进程中,加剧了生物风险的不确定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治理对象已经超越了此前的单一风险,扩展为多重复合的综合性风险。其中,防控生物安全重大和系统性风险成为首要任务。

第三,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思路和举措之核心在于持续提升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是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二是健全生物安全治理机制;三是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四是提升生物安全治理的支撑保障能力,包括决策支撑、科技支撑、信息支撑、人才支撑等。


三、中国生物安全治理体系


治理体系是在安全观的指引下,对治理思路的具体落实。经过近年来的持续完善,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总体来说,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涵盖了从治理理念、国家战略、法治体系、制度保障、管理体制在内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参见图 1)。

中国对于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集中表述为:“要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生物安全治理机制,强化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要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打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人民战争。”① 中国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架构可以进一步精炼为:在生物安全观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形成立法、执法和行政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其中,立法,其顶层设计是《生物安全法》,据此进行各领域法律的逐步修订、废立完善;执法,主要是建立 11 项生物安全制度,将生物安全治理规范在制度框架内;行政,主要是依托政府的机构和职能设计,形成各司其职的治理结构。这样的顶层设计把国家安全观、生物安全治理理念,通过国家战略,经过立法、执法和行政贯彻到生物安全的各个条块,建立起一套有思想指引、有战略规划、有立法保障、有制度支持、有行政落实的治理体系。当然,这样的治理体系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战略


中国的生物安全战略可以概括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② 其指导思想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关键保障是生物安全法,指导方针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目标是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面向提升治理,筑牢屏障。

中国的生物安全战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总体观、统筹观和协同观。要把生物安全放在与其他国家安全问题相联系的视角来看,要运用系统思想从整体上来看;要既保安全又不妨害发展,在发展中谋安全,不能片面谋安全;要提升各领域、各部门、全社会协同配合的效果,并把它作为一条原则来落实。

二是依法推进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升,突出制度建设,提高执政、行政、决策的效能,实现生物安全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强调防控风险,也就是关口前置,不能囿于危机管理,也不只是危机预防,而是立足风险预防,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屏障。在这种生物安全战略指导下,中国推进了生物安全立法,加强了生物安全政府体制改革和协同配合,加大了防风险的投入。


(二)法治保障


2021 年,中国出台《生物安全法》,目的是加强生物安全法治,推进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同时,生物安全各相关领域的法规也正在不断制定完善中。以此为中心,中国逐步形成了遵照上位法,依据《生物安全法》,覆盖各生物安全领域、各层级、各地区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参见图 2)。

这一体系的重点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亟待通过生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

二是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通过立法建立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行为准则,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义务,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三是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当前,中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潜力较大,但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能够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着力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依法保障和推进中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四是参与和加强国际治理。为应对生物威胁和挑战,国际社会加快了法治建设进程。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国已批准加入这些公约并作出庄严承诺。制定生物安全法有利于防范生物威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世界的安全与稳定。


(三)制度保障


《生物安全法》第十四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建立了 11 项制度,以制度保障的方式,勾勒出中国生物安全治理的条线。这些制度主要覆盖以下五个方面。

1. 评估预警方面——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险调查评估;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2. 认证许可方面——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3. 信息发布共享方面——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同时,为了防止生物安全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4. 清单与标准化方面——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5. 危机处置与事前演练方面——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上述五方面 11 项制度保障,较为完善地组成了中国生物安全治理实施举措,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统一领导,加强制度的有序性;二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发挥人的主体性,突出社区的基层作用,形成全社会合力;三是依靠法治,加强协调。


(四)管理体制


中国生物安全治理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统筹协调各方面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主要采取五方面举措。

一是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二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三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五是机构调整。国家卫健委机构调整(疾控局和应急司)、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等都是具体措施。


四、中国特色与世界意义





生物安全威胁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新挑战,生物安全治理也是人类在治理方面面临的共同难题。根本原因在于,生物技术的特性造成生物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的研究范式和应对方法存在思维、逻辑和实践上的不同,突出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生物安全危机的多因素复杂关联性。生物安全,是人最切身的安全。无论是公共卫生、食药疫苗、农林牧渔、物种生态,还是生物新技术、新威胁、新伦理、新挑战,归根到底都是人的安全。也正因为如此,生物安全问题通过与人的安全深度关联,与其他安全问题产生复杂交互。生物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往往突破生物技术自身领域,广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和族群认同等诸多复杂因素,必须进行具有极强前瞻性、综合性的治理。二是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统筹。生物安全问题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面临着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相互衔接的问题。面对跨国界的生物安全挑战,必须在国家治理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治理。三是政府与非政府协同。针对生物技术的运用主体是企业、院校甚至个人,治理的难点也就在于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协同。更重要的是,当生物安全危机发生时,政府需要依靠社区、非政府组织和民众志愿组织开展工作。为了解决上述难题,中国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物安全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


(一)包容性与统筹综合


中国的生物安全观和治理具有很强包容性,广泛涵盖了生物安全威胁并持续拓展。不同于西方的“生物安全”概念,中国把凡是与生物威胁沾边的内容全部放在了一个篮子里。《生物安全法》界定出的“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以及 7 项威胁国家生物安全的具体活动,部分属于国际上公共卫生安全的范畴。因此,中国的生物安全问题实际上既有技术治理问题,也涉及环境治理问题,还包括军控问题。这主要是基于生物安全虽涉及多个领域,但在治理环节与措施上存在共性,具备统筹治理的可行性。

这种综合统筹的治理思想,在国际生物安全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首先是把生物安全放在与其他国家安全问题相联系的视角来看,运用系统思想从整体上把握,而不只是从具体领域、具体技术门类、具体产业来看问题、制定政策。其次,这种生物安全观突出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这对于生物安全和生物产业这个突出的二元关系至关重要:既要保安全又不能妨害发展,在发展中谋安全而不能片面谋安全。为此,中国在出台《生物安全法》的同时,也推出《“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最后是要提升各领域、各部门、全社会协同配合的效果,并把它作为一条原则来落实。中国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展现出了以综合系统协调的思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投入防控,尽快消除影响。这也正是中国生物安全治理思想先进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二)预防性治理


中西方治理理念和策略的区别集中体现在预防性治理与危机管理的不同,也就是面向风险的治理(Governance) 与面向危机的管理(Crisis Management)之间的差异。美国生物安全治理的根本思路是运用危机管理的规律,应对生物安全威胁和危机。基于此,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将应对生物安全的思路分解到五个阶段,即积极有效预防、准备、反应、恢复和缓解风险,应对来自自然的、事故的和故意的三方面挑战。① 这就是危机管理的四个阶段的循环演进,平时、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

中国的生物安全治理更加注重预防性。主要体现在,在危机发生前,要加强风险预判、提前预置资源和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强调防控风险即关口前置,立足风险预防来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屏障。② 这种思想在中国面向 2035 年的远景规划中有集中表述,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长期治理理念。这种预防性治理,是中国共产党人和历届中国政府不断传承的治理理念,也是中国政治体制的突出特点之一。这种特点蕴含在政体诞生的阶段。回顾历史,毛泽东在建立新中国政府的过程中,就提出“没有预见就不叫领导,为着领导必须预见。”①“要想到事情的几种可能性,估计情况的几个方面,好的和坏的,顺利的和困难的,可能办到的和不可能办到的。”② 在今天的中国治理中,已经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与“统筹发展和安全”这样的顶层治理思路同步推进。


(三)多元化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治理理念和方式的丰富,加速推进社会从管理迈向治理,持续汇聚起多方治理力量,形成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生物安全治理新格局。

治理理念多元化。生物安全治理不只追求“安全稳定”单一目标。一方面,中国的生物安全治理逐渐从侧重强调政府处置生物安全事件的单一刚性模式,转向更加强调民众在生物安全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逐步建立起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在民众身边的基层治理基础、共治体系。另一方面,生物安全治理政策兼具安全监管和科技促进的双重性质,既从治理规范的立场上“限制”可能危害安全的行为,也“促进”有益于生物技术发展和人民健康福祉的行为,在防范和应对风险的同时,打造战略科技力量,实现发展与安全统筹推进。

治理主体多元化。非典时期,政府是生物风险应对的唯一主体。随着实践发展,政府与科技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生成了制度化基础,形成了“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即以统一领导为核心,以政府权力为主导,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推科技系统、社会团体、媒体、产业界、公民个人成为生物风险治理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共同承担、治理体系建设共同参与、生物风险共同防范、生物科技成果和安全成果共同分享。

治理工具和载体多元化。生物安全治理工具从单一的行政指令直接干预,逐步转变为法律基础上的行政监管。同时,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等新的治理工具也逐步运用到生物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工具箱日益丰富多样。此外,科技系统与基层社区作为非正式治理载体,也开始在公共卫生危机应对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安全倡议


生物安全问题是最突出的全人类共同命题,是最具代表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议题。“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同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挑战,加强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响应、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交流。”① 这种国际合作的思路主要体现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把握以生物科技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的总体世界观,又是实践方法论,两者的互动值得深入探索、主动作为。②

在具体行动上,中国为积极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共同应对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将“智库外交”作为中国与国际交流合作的“二轨外交”,通过创造性首倡重要国际公共产品引领国际生物治理实践,以破解利益交织叠加、命运休戚与共的国际生物安全治理藩篱。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第一个以中国地名命名、内容以中国倡议为主的生物安全国际倡议——《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下文简称《天津指南》)③。《天津指南》作为《禁止生物公约》框架下倡导负责任科研对话进程的产物,最初于 2016 年由中国和巴基斯坦首倡,天津大学联手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两所大学同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科学界积极推动达成。④《天津指南》共包含 10 项指导原则和行为标准,主张从科研责任、成果传播、科技普及、国际交流等环节提高科研人员生物安全意识。该指南现已由国际科学院组织核准并面向全球150 多个国家级科学院网络大力推广,被世界卫生组织《负责任地使用生命科学的全球指导框架》认定为高级别原则,并成为中国政府《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倡议。

除以上治理理念外,中国的生物安全观和治理体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仍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这种丰富完善不是基于学理的创造性设计出来的,而是从实践中来的。这也符合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既要客观看待从危机到实践再到经验积累的过程,充分认识中国和西方国家一样,都在不断完善治理体系的进程中;又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用自己的实践提供了具有首创性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生物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综合协调、预防性治理、多元化治理和国际协作等方面。更好地认识这套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观(生物安全思想)、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将为国际生物安全治理提供更多智慧与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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